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委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起草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办法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总结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参与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委网站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三)业绩考核与财务监督科
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业绩考核制度,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统计信息网络,发布统计信息;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四)规划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所监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对外开放、对外合作等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解决所监管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所监管企业的外事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
拟订全市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拟订有关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修订、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经营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经营性资产(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和非工领域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授权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综合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编制下达所监管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跟踪了解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企业改革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国有企业(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和非工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所监管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革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全市企业改革工作,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管理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和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的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重组中的重大问题。
(八)国有资本预算科
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监事会工作科
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推进和加强所监管企业监事会建设;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并协调、跟踪有关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十)群众工作科
负责机关日常信访接待、群众来信的转办、交办、督办及领导批示信访件的办理回复;负责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工作;收集上报全系统涉稳信息;办理、回复市长专线办公室交办件;负责全系统企业军转干部、退伍军人的政策落实和维稳工作;负责全系统反邪教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平安创建工作。
(十一)人事科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委机关的干部考核、任免等日常工作;承担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意见;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订向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人才的管理、引进、培养、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归口管理企业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统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十四)老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