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电、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接待、安全、保卫等机关后勤工作;承担全局性重要文件起草、重大课题调研、史志编撰组稿工作;承担局综合信息报送、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主管工作;协调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编制、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订土地资源治理和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土地用途管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编报和审核耕地补充方案、农地转用方案,负责新增耕地项目的验收、报批和项目跟踪管理;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供地计划,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等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各县(市、区)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区征用土地的报批和批后实施的业务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负责土地估价机构、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查上报工作;审核建设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负责土地资源及其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测绘管理科。
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和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调处测绘纠纷;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测绘项目备案;负责管理测绘成果;负责本市地图编绘出版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勘定行政界线;保护测量标志。
(六)地质矿产管理科。
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指导与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发证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年度检查;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为;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指导、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指导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和城市地质环境;承担作为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工作;调处采矿权争议和纠纷;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
(七)财务科。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决算工作;负责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劳动人事工作;负责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制订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考核、任免、调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出国政审、劳动统计、档案管理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对外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工作;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九)信访科。
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十)法制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核局内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协助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分局(加挂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市域范围内市级直接查处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审核、监督市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查处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动态巡查和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工作。
执法监察分局下设第一大队、第二大队。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