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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园林绿化领域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组织编制区级城市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统计监测工作。

(三)承担全区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镇(区、街道)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六)承担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全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无障碍设施等建设工作。组织人居环境奖申报工作。

(七)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按职责承担全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推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十一)拟订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的日常指导和监管。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区政府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或参与区本级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区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市级优质工程。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的责任。

(十五)承担全区地震监测和震灾防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震灾评估管理、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

(十六)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拟订区人民防空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指导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演习。保障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全区人民防空行动。

(十八)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全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并指导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九)负责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指导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技术和造价管理。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十一)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会同规划、审批等部门落实。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二)参与指导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人民防空科技情报、项目和成果管理,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建设。

(二十四)负责区委、区政府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区核事故应急协调有关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区园林、城市公园等保护、修复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区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的审核。

(二十六)负责全区古典园林、近代园林、当代园林等资源的普查、建档、修复、监测、预警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园林遗产保护、传统园林营造技艺、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研究、传承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园林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以及协同全区其它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区城市公园资源调查、等级评估、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国内园艺博览会参展组织工作。

(二十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工作。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执行。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并监督控制。指导镇(区、街道)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绿线划定工作,并监督管理。

(二十八)承担全区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职责。负责区级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重要绿地养护管理。负责全区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镇(区、街道)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全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

(二十九)负责制定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园林遗产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区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区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三十)指导编制区级园林绿化建设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指导园林绿化产业发展。

(三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十二)职能转变。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区行政审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区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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