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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工作任务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一)依法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l六)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八)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组织管理区检察院的档案、资料、通讯、信息、统计、保密、文印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对外检察宣传和通讯报道。

(十二)负责区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

(十三)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区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区检察院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五)负责其他应由区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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