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江苏省吉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江苏省吉林商会,英文名称:jilin commercial chamber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条 本商会由吉林在苏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商会以“服务吉商、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弘扬吉商“诚信立业、和谐兴业、团结建业、敢闯敢为、勇于担当”的精神,团结全体吉林籍在苏企业,资源共享,参与江苏经济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吉林籍企业的发展。为加强吉苏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繁荣吉苏经济提供服务。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地方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中泰国际广场二幢一单元2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
(一)定期组织培训: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举办经济、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讲座;
(二)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洽谈和商务考察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定期走访会员单位,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征求意见,协助会员企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了解、促进合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七)加强与吉苏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江苏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积极为两地经济发展构筑平台,促进经贸往来、经济和科技的合作交流;
(八)完成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吉林籍人士在苏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吉林省驻苏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商会反映和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连任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6日江苏省吉林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