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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负责区级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一)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负责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大型文化和旅游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七)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急、安全、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职责。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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