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行政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老干部活动中心、军休干部康复中心、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7、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省、市下拨的保障金和县级保障金;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审批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等活动。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协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10、拟定县本级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全县村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11、承办规定权限内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门牌、栋牌的设置制作、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12、拟定全县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工作。
13、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4、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的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行业管理。
15、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县内儿童收养工作。
16、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站建设。
17、指导全县老区经济开发工作;审核、申报老区经济开发项目;指导老区开发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
18、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1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