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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司法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交流、新闻宣传、史志编撰等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应急、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局综合指挥应用平台管理和指挥中心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本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反馈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行政审批办理、转办、证件核发等相关延续工作。

(二)法治调研科。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拟订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本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起草、审核本系统综合性文稿。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法治督察科。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法治河源建设、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承担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

(四)立法科。负责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查和市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相关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对其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市政府相关规章立法后评估,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编纂工作。承办市司法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五)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行政复议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市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起草、发送行政复议文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七)行政应诉科。负责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和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承办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九)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创建、法治文化活动。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帮教安置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各类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负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承担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核工作,承担本市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本市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

(十二)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许可初审,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对外国、港澳台的各项律师服务业开放措施。拟订本市与港澳台律师业交流、合作政策。指导、协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指导、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党委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工作,指导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审核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本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组织、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承担市律师行业党委日常工作。

(十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市政府民事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市政府重大合同、重要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设在政府各部门的公职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十四)装备财务保障科。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本系统市级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本系统的警用装备、服装和警车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工作。

(十五)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按权限办理局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局直属单位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指导本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警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六)组织培训科。指导本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

政治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组织培训科承担。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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