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研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治宣传。
(三)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管理全区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四)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五)指导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管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工作。
(九)制定全区法学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法治理论研究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主管业务内的行政应诉、复议、听证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