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公安部、公安厅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部署全市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研判,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参与侦查或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和直接承办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政治稳定和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依法管理户籍、门牌、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七)指导、监督和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管理、检验和驾驶人考核、驾驶证件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卫组织的建设;指导城乡治保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规划、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重要党政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等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和交通管理技术等建设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调配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的反恐怖工作及承办市反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和公安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教育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市人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