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职责,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城镇集体资产进行监管。
(九)对改制后的街道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行使出资人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