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州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州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负责侦办涉及全州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协调县公安机关参与此类案件的侦办工作。
(三)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民用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负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四)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州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六)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 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指导、监督全州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州视察、考察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 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指导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二) 负责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
(十四)负责州禁毒委员会和州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