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荣誉
1997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
1998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文明单位。
1999年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被授予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十面红旗”单位。
2000年被团中央和高检院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被高检院评为"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被中宣部确定为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由13家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报道。
2001年被高检院授予“模范检察院”的荣誉称号。
2002年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并再次被确定为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十面红旗”单位。
2003年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光荣称号。
2004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的光荣称号,并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推荐参评全国“十佳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向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中对该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着重指出:“全国基层检察院涌现出了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中央媒体均在显著版面对该院的先进事迹多次进行了专题报道。
2005被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省文明单位称号。
2006年又被中央组织部评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7年被高检院评为“第二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2008年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十佳反渎职侵权局”和“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2009年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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