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赣州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监督全市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赣州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五)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省、赣州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六)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对全市排污收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县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赣州市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全市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
(十二)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制定有关交流与合作计划;负责选派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赴境外研修;归口管理境内外环境保护项目、技术、设备和资金的引进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