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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组织体系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罢免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七)对协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理事会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的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订和修改主席团选举办法,选举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表决由业务主管机关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的任职,及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任免;

(十四)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主席团会不适当的决定。

主席团会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设主席团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监事会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组织会员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团体会员包括广东省各地级及以上市摄影家协会、摄影新文艺团体、以及大型企业和自愿加入协会的社会组织等。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摄影领域内(包括创作、组织、教育、理论、编撰、策展、制作、影像平面设计、多媒体等)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者。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东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摄影家协会;

(二)广东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省直、集团、院校的摄影组织;

(三)作出突出贡献的新文艺群体、摄影组织。

入会程序

(一)由个人或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两名会员介绍,经申请人当地的团体会员推荐;

(三)经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四)会员由协会发给“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证”;

(五)及时在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六)居住在广东省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来协会登记确认即可成为协会当然会员,转迁广东省居住的外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在办理转会手续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七)协会设立会员名衔制;

(八)团体会员经协会主席团(或专家评审团)会议讨论通过,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享有使用摄影家称谓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以及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请求;

(六)查阅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团体会员单位受协会委托设联络员,联系该单位的会员事项;

(八)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应在会员中起表率作用,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有对协会建设发展多做贡献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新会员审评通过后一年内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业务资金

业务范围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在摄影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摄影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队伍。

(二)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摄影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论评奖、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三)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团体和新文艺组织拔尖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四)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摄影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着眼于世界摄影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推动摄影创新,提升摄影原创力,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摄影作品。

(五)协会组织广东省摄影评奖、展览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中国精神、广东特色的摄影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提高评奖及其他展览活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各类展览的导向性、示范性。

(六)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着学术为本、引领为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七)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摄影教育的规范化和摄影理论的系统化。

(八)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摄影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

(九)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摄影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协会积极促进全中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摄影组织和摄影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十一)协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摄影家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摄影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十二)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费来源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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