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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甘肃商会

商会章程

广东省甘肃商会章程

(2006年7月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甘肃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为促进广东与甘肃两省间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与交流,以甘肃籍人士在广东设立的各类企业,甘肃企业在广东开办的分支机构,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本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中山二路53号新兴大厦11楼1101室。

第二条 本商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本商会接受广东省经贸委、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和监督,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事务管理局。活动范围在广东省内。

第四条 本商会一切活动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诚信守信为经商准则,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倡导在竞争中合作、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共赢。

第五条 本商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商会成为甘、粤两省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准确地反映民意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组织广东与甘肃两省经贸合作与交流,准确地为两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促进各种项目和商务的合作。努力为项目提供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3、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粤、甘两省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4、促进两省之间、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工商、旅游、科技、信息等交流。

5、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商务和法律咨询服务。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关系,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6、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甘肃在粤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甘肃各地驻粤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商会会员。本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本商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商会所举行的各种活动提出批评与建议。

3、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会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获得本商会给予帮助或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4、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有关会议。

5、对本商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6、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商会章程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向两省政府提出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3、协助本商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商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自觉交纳会员会费(本商会欢迎赞助、有实力者多交不限)

第十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管理机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商会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本商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不遵守本章程、无故经常不参加活动,不缴纳会员费的。

(五)违反本商会制度,情节严重的。

3、会员除名应通过理事会讨论,并在本商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重大事宜。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3以上会员代表到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8、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各机构及行业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本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可聘名誉会长、专家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商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与其他社团开展活动。

4、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商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5、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订讨论本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准备会员大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3、自办项目创收或其它资助。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财务工作人员。实行钱帐分离,财务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状况应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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