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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

第二条 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协会由福建省内从事乡村生态旅游的企(事)业单位及爱好乡村生态旅游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落实党和政府的旅游方针、政策,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为宗旨,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设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服务平台,推动福建省乡村生态事业健康发展,为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本协会凡有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世茂海峡大厦a座4109单元,邮编:361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交流。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组织会员交流、考察、办展;

(二) 促进景区建设。积极促进福建省各景区建设,打造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集散基地;

(三)信息平台。建立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信息平台,普及乡村生态游知识,收集刊发乡村生态游信息,为会员提供乡村生态游信息咨询服务;

(四) 会员权益,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行业秩序,发挥协会作用,促进福建省乡村生态旅游规范健康发展;

(五)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举办旅游文化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福建省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与乡村生态旅 游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和授权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因单位注销的,会员资格即自动终止。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章程;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对乡村生态旅游活动和行业发展提供有关的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理事( 理事单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乡村生态旅游领域有实力且较大影响力,较强组织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 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按照分工范围,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工作情况;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事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 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 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 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 对不称职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 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 四月 二十六 日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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