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3、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大调解办公室工作职责、法制理论实践和宣传工作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证工作职责。
2、取消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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