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职责。
3.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4.取消管理、指导法学教育、法律函授培训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wxnum.cn 公众号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