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水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城乡水务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水务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订全市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文工作
(四)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统一管理水资源;编制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供水规划和供水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制定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水价格测算的组织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市供水运营单位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自备井管理与指导。
(六)负责拟订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研究提出行业有关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管理和监督;受委托监管市级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七)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转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镇乡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农村水利发展规划;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九)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水利绿化工作。
(十)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防洪抗旱实施统一调度。
(十一)组织指导地方水电站电网建设管理,实施技术监督;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解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水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水务系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运用工作,组织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全市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