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本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政策、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本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监督检查本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七)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依法在市级审计机关的组织下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负责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数据审计。负责联网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区属各单位已批准安全生产计划费用、劳动保护经费、安全设施改善经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安全奖励等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