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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机构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和部署本区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对所辖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理论研究、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的检察政务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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