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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管理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编制重大事故危险源应急预案,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指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领发证照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州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负责发布全州安全生产信息,分析和预测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负责组织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检查。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受州政府委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六)负责对全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及验收;组织对全州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对全州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履行对全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审核煤矿的“四证”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小煤矿依法进行取缔。

(九)履行对全州民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使用、储存及运输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物品经营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的资格进行认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书。

(十)负责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年度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州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协调全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十二)对全州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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