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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教育局

机构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推进建设科教强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教育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承担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指导全市教育的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基地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成人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和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参与拟定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学生资助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参与管理所属单位基建项目规划、投资、招标。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协调中小学生参加全国、全省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教师选拔录用、培训、奖励、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各类考试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考生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十一)负责信息技术教育统筹规划与发展建设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聘请外教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的实施。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等工作。

(十四)承担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

(十五)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指导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等各类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十八)统筹协调和服务高等教育发展。促进驻庆高校与地方大企业协作,协调有关部门为驻庆高校发展创造良好办学环境。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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