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大连延边商会
英文译名: yan bian chamber of commerce,dalian
缩 写: ybccdl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会是由延边籍或志愿加入本商会的其他籍贯人士在大连注册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商会会员服务,为大连、延边两地经济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会员,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 组织商务考察、经贸洽谈会等,促进会员企业和大连、延边两地企业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二) 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人才引进、信息流等提供服务与帮助;
(三) 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会员间的各种联谊和文体活动等,加强联络,加深感情、推进相互交流;
(五)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团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拖欠会费达一年者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5、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终止和罢免事宜;
(四) 授权本商会理事会行使本商会管理和决策权;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正式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批准会员入会或对违法会员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为提高本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需要时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落实商会章程第十七条1、3、4、6、8项和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设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第二十四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事件;
(四) 特殊情况可委托执行或常务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五) 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第二十五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二) 协助会长共同完成商会其它工作;
(三) 积极参加理事会议、会长联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落实商会经济建设发展步骤的具体实施,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五) 具体实施联合政府、会员和其他商会等商业资源、进行有效地商业对接、项目投资的牵头工作。
常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三) 商讨,议定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特殊情况,受会长或理事会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服从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受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三)抓好商会基层组织建设和理事、会员的发展工作;
(四)紧密联系理事和会员单位,反馈基层企业信息和帮助他们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按规定参加会长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在会长或授权的执行或常务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不得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由监事推举产生。
监事长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 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三) 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会员大会决议或损害本会利益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提出纠正意见或罢免建议;
(四) 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提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的使用
(一) 用于会务活动;
(二) 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 用于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 商会所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理事会换届、法人代表变更,或有关部门认为要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时,本会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体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实行财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