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旅游、文物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省、市、区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及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指导全区重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推动文化旅游品牌建设,制定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巴蜀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九)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
(十)负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指导规范重大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组织全区重大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
(十一)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及质量。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二)管理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协调和监督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监督职责。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区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责任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相关权力事项。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服务便民化。提升文旅产业在全区产业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作用,增强船山文化软实力,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区。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