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六)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