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承担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责任。
(二)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监督及重大案件的查处。
(三)对管辖权有争议或不确定的区域指定有关乡镇管辖。
(四)负责跨区域执法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五)负责对乡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培训。
(六)负责全区城管执法人员的统一招录、业务培训和专项集训轮训;统筹乡镇城管执法人员的轮岗交流工作。
(七)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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