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区公安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的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为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预防、打击犯罪和整治治安等有关对策。
(三)组织实施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担负特定的安全保卫和巡逻执勤任务。
(四)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以及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负责涉外案件的查处。
(六)负责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开展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安队伍建设。
(七)组织实施监督全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涉网案件的侦破工作。
(八)负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等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的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掌握全区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
(十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事故的查处。
(十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区消防工作;对区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三)负责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
(十四)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五)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区公安民警的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督察、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负责或协助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的查处。
(十七)规划全区公安机关行政装备、后勤保障工作。
(十八)依法履行公安行政事项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审核的职责。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