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管理等各项规划、行政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标准、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公用设施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四)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室内违法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