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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投融资商会

商会章程

成都市投融资商会章程(草案)

2013年6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成都市投融资商会(以下简称为“本商会”)

英文全称:chengduchamberofinvestmentandfinancing

英文缩写:ccif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本市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投资性质公司、具有商业投资渠道的公司、有对外投资意向的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联合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商会会员力量实现会员间互通信息,建立起政府、资本和企业之间沟通的合作桥梁,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搭建促进民间资本市场、企业、项目、技术对接的高效平台,从而最终促进成都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为本商会宗旨。

第四条本商会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法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大街100号商会大厦22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商会内外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商务考察。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商会与政府、商会与会员和商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商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六)根据商会和会员实际,建立商会网站,加强信息交流以及相关金融投资动态专业刊物。建设为广大会员服务的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平台。在商会系统内有效进行信息整合,建立起政府、资本与会员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法规咨询、市场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服务、人才引进等服务工作。

(七)邀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行业内高级人才,宣讲投融资领域专业知识和操作范围,提升商会会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八)以会员企业为核心,撮合建立一个股份制公司,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服务。

(九)提高本商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合作的交流活动,提高本商会的知名度,增强本商会的服务功能,努力把本商会办成“成都市投融资之家”和成都市“名牌”商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种类:本商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前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创始时期的理事候选人由商会筹备会议提名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若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为1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商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向成都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1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3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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