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介绍
吴庆瑞 :党组书记 局 长
赵胜勇:局长
李长江 :副 书 记 副局长
李树广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高 波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邵春发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阮长助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刘振国 :党组成员 调研员
田汝湛 :党组成员 调研员
卞永江 :副调研员
肖悦升 :副调研员
信息公开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登记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登记审批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登记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认真核准社团名称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要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要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二、严格要求会员条件
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要达到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市级社团会员分布要具有广泛性,活动地域必须遍及市区及大部分县(市、区);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其身份必须与业务范围相符合,并在其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国家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不能作为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
三、合理掌握组织机构人员比例
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人员比例要合理,原则上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社团领导职务须少于常务理事人数,形成一个结构科学、运转高效的领导机构。
四、准确把握拟任负责人资格
社会团体的拟任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拟任负责人应在该社团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行业凝聚力,同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兼职问题
按照中办发〔1998〕17号和冀办发〔1998〕31号两个文件的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是指担任现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副处级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为此,在登记审批中,要严格审核,从源头上把好关。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筹备成立期间,需提交组织部门拟同意的意见(非正式文件),在成立登记时提交组织部门正式红头批复。特殊情况是指:第一,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全市、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而不是一般性的社会团体。第二,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领导干部兼职人数不得超过社团领导职务总数的1/3。
六、认真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资格
根据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实行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由政府授权的组织,其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团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在登记审核中,要准确把握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必须与社团业务范围相适应。业务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对外交往、国内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对其各种业务活动进行指导;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纪违法行为。
七、依法做好登记审批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确保登记合法率达到100%。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社会组织。同时,对具备条件的要严格审核,所提交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受理事项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