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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民政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按照管辖权限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方案;负责驻沧垂直管理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档案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导军队饮食供应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性措施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和申报工作;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承办裁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书图资料。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监督执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级福利资金;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工作;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性措施;监督指导保障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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