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2、市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许可。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三)增加的职责。
1、全市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
2、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对保留、下放和委托管理、转移和转变管理方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加强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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