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加强全区各类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管理和指导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条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规划、协调指导各类学校的教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指导本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六)负责全区民办教育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投资政策;统筹安排全区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监督审计所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工作。
(八)负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师工作;负责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区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全区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指导各类学校教学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指导管理本区教育系统的勤工俭学工作;负责全区学校后勤保障服务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网络安全工作。
(十二)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语言文字和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和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区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安全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教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