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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inese ethnic folk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北京地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人才,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舞蹈文化,为繁荣和发展首都的文艺事业,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民族民间舞蹈艺术作品,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中扬大厦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

(二)专业培训;

(三)对外交流;

(四)联谊活动;

(五)咨询服务;

(六)承办委托;

(七)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京从事中国民族民间舞蹈表演、教学、创作、理论研究或者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

(一)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荣誉职务:名誉会长、艺术顾问和专家委员会。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02月0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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