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协调、指导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斟定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区婚姻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组织落实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十四)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