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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推进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重要工程,指导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五)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及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六)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八)管理全市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考古、征集、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出版、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认定和鉴别非法出版物;查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组织实施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活动。

(十)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二)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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