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负责实施环保专项资金的补助审核;组织编制本区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落实本区减排工作。根据上级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光、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级生态区,国家、省、市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六)负责全区的环境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依法征收排污费。
(七)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性监测;负责全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负责区内辐射环境、放射源、固废的管理和监测工作,参与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统一监管。
(九)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