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全区水务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及有关水务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水务发展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本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参与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本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区的水资源调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雨水、洪水、再生水的开发利用。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本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设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务系统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筹措和落实水利建设资金,平衡和调整计划。编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区级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重要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及城市权属范围内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负责水务服务网络建设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本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权属范围内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二)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行政案件。协调部门间和区域间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及城市供排水行业权属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务科技和技术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权属范围内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权属范围内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负责区供水、排水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区供水、排水、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区污水排放及处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十六)负责落实河长工作制职责。
(十七)负责水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组织推动水务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