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本区“三农”工作中的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三农”工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做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组织实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相关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调解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管理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发展。负责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负责农产品龙头企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负责发布农业农村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引导种养业结构调整,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生产。依法负责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负责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及渔业增殖、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及改良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负责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动植物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实施。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权限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田灌排水系调整、规划和实施。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运行的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
(十一)组织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项目。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业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和市、区重点防护林及林业基地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林业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林业资源的培育、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木检疫、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等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调查、清查管理等工作。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调运检疫管理。指导监督林业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及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十三)承担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承担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推动农业领域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智力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交流合作,参与实施有关农业援助项目。
(十五)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机械、渔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鼠药、兽药(鱼药)监督管理工作。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