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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