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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相关规划、小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拟订。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全区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协调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渔政监督管理。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指导全区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全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区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防控外来有害动植物物种。

(九)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依法监管工作。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开展动植物防疫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农业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十二)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全区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三)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

(十四)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农机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

(十六)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十八)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十九)指导水资源调度、水量分配工作工作并监督实施, 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节水行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一)组织实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工作。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库移民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大中型排灌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街(镇)、大社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二十六)组织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林业和湿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十八)拟订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三十一)指导森林植物检验检疫。

(三十二)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

(三十三)负责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监督管理。

(三十四)指导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区绿化委员日常工作。

(三十五)指导全区林长制改革工作,负责林长办日常工作。

(三十六)负责本区公园、道路、广场、游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及绿化应急抢险等职能。

(三十七)负责审查、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机关、单位、居民小区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工作。

(三十八)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

(三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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