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区划、地名服务指南
(一)、服务内容
1、负责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
2、负责地名标准化处理;
3、负责违章使用地名监察处理;
4、负责地名图书编辑出版;
5、受理有关行政区划变更申请;
6、受理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申请;
7、掌握、指导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撤销、合并工作;
8、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全市行政区划数据资料;
9、指导全市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10、协调解决边界争议;
11、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二)、服务程序
1、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按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
2、对于违章使用 地名标志和毁坏地名标志的监察处理程序为:
(1)督促有关县(市)区地名管理执法人员依法纠办;
(2)对于县(市)区请示的问题及时提出答复意见,报市局同意后督促落实;
(3) 对于领导交办或群众举报的纠正违章使用地名事项,视具体情况,责成有关县(市)区纠正或直接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乡镇撤并和设立,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市政府主管领导批交市民政局办理后,由地名办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论证,如可行,代市政府起草请示报省政府审批。
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意见,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交市民政局办理后,由地名办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论证工作,如可行,报市政府审批。
6、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合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边界争议调处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8、地名标志设置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服务时限
1、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接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论证和资料收集工作。
2、县(市)区政府命名、更名的文件材料接到后,7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完成市政府批复或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文件的代报工作。
3、受理撤乡建镇、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街道办事处建立、撤销、合并任务, 7至15天内完成考察论证调研工作,30日内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印制、呈报工作。
4、申请办理地名标志随到随办。
5、纠正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办结。
(四)、法律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4、《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5、国务院、民政部、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的规章
(五)监督措施
严格按《白山市民政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实施细则,实施监督。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责任人:段中兴
联系电话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