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各科室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的督查、信访、宣传、文秘、保密、档案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和全市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和民政科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
(二)救灾救济保障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负责地区性捐赠活动报批,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城镇福利院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国家优待抚恤政策,组织起草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工致残和无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等级评定审核报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负责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批准及晋升市级管理的报批(确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市级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迁移审核或报批工作;制定全市优抚事业费分配计划,并监督使用;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安置政策,指导全市安置工作;承办市区内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的婚姻登记、城镇社会孤老供养、孤儿送养和儿童收养工作,倡导婚俗改革;负责指导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仪馆、公墓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公墓建立的审批及年检,推行殡葬改革。
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所在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村、居委会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和市地州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整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承办市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全市行政区划地图;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起草有关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起草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的依法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