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皖北、皖南公安武装
建国前,皖北解放区部分人民政权建立较早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就已有一些称为保卫队、保警队、警卫排(班)的公安武装。
1949年1月,蚌埠市解放。为了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成立了由原江淮区联络部武工队和洪泽湖大队二连合编的蚌埠市公安局保警大队,这是皖北解放区较早的一支成建制的公安武装。
安徽全境解放和建国初期,皖南、皖北地区所属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均建立了人数不等的公安武装队伍。县和专区的公安武装称公安中队或保卫队,人员数十人至百余人不等。芜湖市于1949年10月在市政府警卫连、市公安局保卫队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芜湖市公安大队。
1950年下半年,皖南、皖北军区部队整编,需要公安部队担负起警备城市的任务。
1950年7月,皖北军区淮南警备司令部的所属部队1200余人奉命改编为公安武装,成立淮南矿区公安总队(不久改称“淮南公安大队”)。总队下设司令部、政治处、供给处。9月,皖北军区警备二团的600余人也奉命改编为公安武装,与原蚌埠市公安局保警大队合编为蚌埠市公安局公安大队,并以原警备二团团部为大队部。大队部设参谋处、政治处、供给股、管理股,下辖5个中队和1个警通排,与此同时,合肥、芜湖两市也分别以皖北、皖南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大队及市公安武装接替了城市警备任务。至此,安徽公安武装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除担负已有的各项公安任务外,已接替解放军担负起警备城市的任务。
皖北区公安总队和皖南行署公安局武装科
皖北区公安总队:1951年3月,在皖北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大队的基础上,经皖北行署和中共皖北区党委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安部批准,组建皖北区公安总队。总队部设参谋、政治、供给3个处,下辖安庆、巢湖、六安、滁县、宿县、阜阳等6个专区公安大队(营级)和蚌埠、淮南两个市公安大队(丙等团),专署公安处长兼大队长或教导员,市公安局长兼大队长或政治委员。总队受皖北公安局直接领导,同时受华东军区公安部队的领导。
皖南行署公安局武装科:这一时期,皖南区公安武装未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为便于领导和管理,皖南行署公安局及芜当、宣城、池州、徽州等4个公安处均设立了武装科,具体负责管理本区公安武装的各项事宜。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公安总队
1952年6月1日,在原皖北、皖南区公安武装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公安总队。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干部处、后勤处4个部门。总队辖7个专区大队、1个省大队(均相当于团建制)和直属2个中队、蚌埠和芜湖市中队(均为营建制),以及医院、文化速成学校(后改为轮训队)。总队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公安部队和安徽军区领导,同时受中共安徽省委、省公安厅党组领导。
安徽公安军司令部和省公安厅武装民警处
安徽公安军司令部:195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全国公安部队进行统一整编,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的指示精神,撤销了公安总队机构,改编为安徽军区司令部兼安徽公安军司令部,下辖3个公安军内卫团,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一团(主要由原南京市公安总队一团等公安部队改编)、第四十二团、第四十三团(均主要由原省公安总队直属部队改编),分别担负看押治理淮河工程中的犯人、维护社会治安、看守省属监狱和劳改场所。
安徽省公安厅武装民警处:与省公安内卫团并存的一支公安武装,是由省公安厅武装民警处建制领导的各专、市、县人民武装警察。这支武装是1955年7月公安部队统一整编时,由省公安总队所辖的专、市、县公安部队连同任务移交改编的。改编后,部队指战员集体转业,享受民警待遇,隶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业务工作由省公安厅民警管理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辖7个专、市民警大队。
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
1958年12月,安徽军区和省公安厅遵照公安部、总参谋部1958年10月21日电令和中共安徽省委的指示,将安徽军区3个公安军内卫团(除留作军区警备营的部队外),连同其执行的公安内卫任务全部移交给安徽省公安厅,并以公安厅民警处和公安内卫第四十三团团部为基础,改编组建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隶属省公安厅建制领导。原内卫四十一团改编为第一支队,内卫四十二团改编为第二支队,内卫四十三团的部队分别编入第一、第二两个支队。其中,第一营改编为第一支队第四大队,第二、第三营改编为第二支队第三、第四大队。总队部驻合肥市。
1959年1月1日正式办公。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处(1961年底改为后勤部)。下辖两个直属支队,一个直属大队,及总队医院、民警学校(由公安厅和总队共同领导)。并对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芜湖、徽州7个专区武装警察大队以及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等5个市民警大队进行指导。
1959年5月,在省公安厅直属大队的基础上组建第三支队。
1960年8月,在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支队。
以上由军区移交的部队为集体转业,干部战士均实行工资制,享受民警级别待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
根据中共中央1961年11月批准的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和有关指示精神,1962年1月,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其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由军事机关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所属部队的番号亦随之改变。各直属支队改为团,其中、第一支队改为第一团、第二支队改为第二团、第三支队改为第三团。各专区民警大队亦改为武警总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战士均转为现役,恢复军衔制度,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战士取消工资制,实行义务兵役制。总队辖3个直属团、医院、教导大队和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芜湖、徽州7个专区大队、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
1963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根据这一决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不变,仍实行双重领导。所属部队番号也同时改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团、第二团、第三团依次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团、第二团、第三团。总队下辖3个直属团、医院、教导大队和几个专区大队(团级,其中巢湖、池州两个专区大队是1965年组建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
1966年6月,中央军委决定自7月起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委和公安部电令,安徽省公安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总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改称为省军区独立第二师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总队直属第一、二、三团依次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四团、第五团、第六团;直属各分队整编为一个高炮营和工兵防化连、侦察连、通信连、摩托连、警卫连、轮训队;总队医院改编为驻军医院,番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61医院”,归安徽省军区建制领导。各专、市、县公安部队改编为军分区独立营、连和县(市)武装部中队,其任务不变。
1967年9月17日,根据中央军委电示:独立第二师划归陆军第十二军建制领导。1969年又归建安徽省军区。
1975年12月,安徽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75)160号批准的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精神,将所属各县、市中队重新移交给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其任务不变。省公安厅重建武装民警管理处,各专署公安处和市公安局设民警科,管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76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关于精简整编的指示,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撤销。所属步兵第四、五、六团分别移交给芜湖、巢湖军分区和省军区建制领导。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3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市)公安厅(局)成立武警、总队,地(市)公安处(局)成立武警支队,县(市)公安局成立武警中队。新组建的武警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在编制、服装、供给、训练、纪律、政工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工作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领导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1983年1月,安徽省军区将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及其任务全部移交给省公安厅。在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省公安厅将武装民警部队、内卫执勤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部下设若干处(室)。省公安厅消防处、警卫处相继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省军区移交的独立第四团改编为第一支队、独立第五团改编为第二支队,独立第六团改编为第三支队、解放军第696医院改编为总队医院。1983年初组建总队教导大队。1984年4月组建合肥指挥学校。尔后在总队直属大队和合肥独立营的基础上组建第四支队。
同时,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巢湖、宣城、徽州8个行署公安处和合肥蚌埠、淮南、淮北、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8个市公安局,在民警科的基础上组建地区支队和市支队。总队受公安厅领导,同时受武警部队总部的领导。各地、市支队受同级公安处(局)党组(党委)的领导,同时受省武警总队党委的领导。
1984年3月,接收陆军第十二军三十五师步兵一五团的二营和一四团的六连共500人,改编为第四支队第三大队。同年又组建了黄山大队和合肥骆岗机场安全检查站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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