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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江西商会

商会章程

安徽省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江西商会,英文译名为: jiangxi commerce chamber of anhui province ,英文缩写为:jccap。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西飞公司三楼。

第二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是由江西企、事业单位在安徽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江西人在安徽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团结赣籍在皖工作、兴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的宗旨是:凝聚乡情、团结互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皖赣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安徽和江西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往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二)向会员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三)积极收集两地政府工商经贸信息、产业政策,办好会刊,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招商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工商专业培训、咨询、讲座,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赣籍企业整体地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出具证明。协助会员协调好有关部门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第七条 申请加入安徽省江西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安徽省江西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江西籍企业、人士在安徽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安徽省江西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安徽省江西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安徽省江西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安徽省江西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徽省江西商会章程;

(二)维护安徽省江西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关心安徽省江西商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交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6、有其他严重损害江西商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审议和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本商会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议通过内部的管理制度;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推荐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员人选,聘任法律顾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安徽省江西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安徽省江西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七)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工作任务;

(二)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员。

第三十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两人。监事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秘书长相同。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安徽省江西商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本商会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安徽省江西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安徽省江西商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省江西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1年6月28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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