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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生会

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校本科学生,成员通过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校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指导思想是:在校党委和省学联的正确领导和校团委的悉心指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主要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当好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学生的成人成才成功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术活动,增强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提高科技素质、身体素质和人文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参与创建和谐校园和美丽校园,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四)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做党和政府及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六)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一章 会员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校学生会章程的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六条 校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文明公约,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学生会声誉;

(四)遵守校学生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校学生会活动,认真完成校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校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校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二)在校学生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要求校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校同学负责,校学生会是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可推迟召开。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学院学生中产生, 学生代表经班级推荐、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专业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负责。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第十四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校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

(三)检查、监督主席团的工作;

(四)聘请校团委教师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团委委派,指导校学生会工作。

第四章 主席团及直属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团是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校学生委员会常设领导机构。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经学院团委推荐、学院党委同意、学校党委学工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正、副部长。

第十七条 主席团设成员5名,探索实行轮值制度,执行主席负责统筹协调当任学生会的总体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直属工作部门是校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主席团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设以下直属工作部门:综合部、学习部、文艺体育部、生活权益服务部等。各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学生会工作人员总人数至多不超过60人。

第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

(一)轮值周期内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

(二)轮值周期内主持召开学生会全委会、办公会及学院学生会主席例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

(三)执行主席团集体决议,接受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全校同学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职责:

(一)共同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共同制定学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协助执行主席开展工作,完成执行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执行主席负责;

(四)主动加强与学院学生会、班级班委会的沟通联络;

(五)根据学生会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六)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会和全校同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直属工作部门部长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

(二)负责本部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

(三)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

(四)带头加强与学院学生会、班级班委会加强联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直属工作部门副部长职责:

(一)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对部长负责;

(二)根据部门工作分工,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

(三)在部长不在的情况下,受部长委托执行部长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各直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协助部长、副部长做好本部门工作,完成他们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部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综合部负责校院班学生组织间的沟通联络;学生会日常工作的通知、考勤、档案管理、财务、宣传等;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竞聘选拔、培训管理、考核评优等。主要有工作有:优秀学生会(部门)评选、学生会工作人员培训、学生会日常管理等。

(二)学习部负责举办学习经验交流会、课堂笔记评比等学生课外学习活动,营造优良学风和学习氛围。主要工作有:赭麓大讲堂、“晨起大作战”晨跑锻炼活动、“毛笔字、钢笔字、粉笔字”书法比赛、学生“最美课堂笔记”评选等。

(三)文艺体育部负责统筹组织“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统筹组织校园文艺活动。主要工作有:“青春信仰”校园演讲比赛、“青春思辨”校园辩论赛等。

(四)生活权益部负责统筹做好文明寝室创建、文明就餐督导等工作;收集反馈学生思想动态、舆情信息等工作;宣传解释关系学生利益的有关制度等。主要工作有:“家乡的味道”学生厨艺大赛、“青春家园”新生寝室设计大赛、公交车进校园活动、学生学习生活情况调研、“易寻”线上失物招领平台运营等。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

(一)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院党组织领导,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指导学院各班级班委会开展工作;

(二)学院学生会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可经院学生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以其它方式民主产生,经院党委确认报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校学生会备案;

(三)学院学生会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原则上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

(四)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 20 至 30 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为三年级及以上本科生,部长、副部长应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五)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会议,报告工作,交流经验。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本院学生会的工作协调;

(二)班委会应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校、院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三)探索实施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班长可兼任团支部副书记。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勤奋好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能够较好的处理学习与工作间的关系,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作风务实,能够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未受到相关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热爱高校学生会工作,服从安排、工作踏实、不计得失,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职或直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开学校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专业调整,不能继续参加原组织工作的;

(五)任期内学习成绩严重下滑,出现不及格课程的;

(六)道德失范,出现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

(七)未恪尽职守,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八)经组织研究,不应继续参与学生会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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